女主播40万被包夜后 遭榜一大哥毁约报警!
图文无关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日《时报观察》报道了让人大跌眼镜的卖淫嫖娼案。
男子李某是个有钱人,平时花钱如流水,当然生活方面也多少不怎么检点,做很多荒唐事情都是用金钱来开路。李某还有一个不良爱好,就是喜欢追求各种女人来享乐,面对自己看上的猎物都会非常地大方,挥金如土,而李某最喜欢的就是通过短视频平台来物色猎物。
这一天李某又在某音短视频平台上闲逛,刷到了一个长相很甜美的漂亮女主播,女主播的气质正是自己喜欢的类型,刚看上第一眼李某就被吸引住了,于是一种强烈的欲望控制了他的脑部神经,他开始给这位姓张的女主播送礼物,一开始就是价值上百元的礼物打赏,但是一点动静都没有,张某根本就没有注意到他的存在,在直播间连点他的名字说声“谢谢”都没有听到。
随后李某加大了力度,开始疯狂地给张某打赏礼物,很快其他的“榜一大哥”在他的强势压制之下败下阵来,李某最终稳坐“榜一大哥”的交椅,这才引起了张某的注意。
李某成为榜一大哥后,女主播终于开始热情的与李某打起招呼来,二人也渐渐聊的火热起来,最后还互相私聊起来,并且言语非常的过火,尺度也越来越大,而女主播张某也不是省油的灯,为了能让李某不断的往自己身上砸礼物,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把李某哄得五迷三道的。
没多久,两人还竟然以“老婆老公”互相称呼起来,但事发后经张某透露,与自己“老婆老公”相称的自己都记不清有多少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聊得越来越熟络,李某的非份想法也越来越强烈,他已经不满足只是在网上与张某打情骂俏,于是他提出了想看看张某的稳私视频和照片,张某同意,但提出的要求是按2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一个视频,价格按尺度的大小来定,李某这个金主为了一饱眼福,根本不在意这几千块钱,于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要到了部份视频来过把瘾。
看了视频后,李某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他想与张某线下见面,张某同意,但要求是见一次面要支付10000元的“约会见面费”,对着视频中漂亮的张某,李某垂涎欲滴,满口答应。
谁知道,见了面之后,张某连个小手都不让李某碰一下,这让李某心里直痒痒,李某认为肯定是“礼物”还没有送到位,这些女主播都是很现实的主。
于是在两个月后,他直接向张某提出要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并且承诺事成后给她40万的“包夜费”,张某当场就答应了,并且立马让李某找好了酒店开好了房间,等着自己过去应约。
但是张某还是考虑了一下,这数额巨大担心李某反悔,于是提出让李某支付43900元的定金,余额事成后再付,李某同意,直接给张某转账43900元。
收到定金后张某兴冲冲地来到了酒店,但刚到酒店房间,李某却告诉张某自己身上现在只有150000元,张某一听心里就来了气,说好的400000元变成了150000元,这缩水也太厉害了吧?其要求李某要打张340000的欠条。
李某其实当时身上确实是只有150000元现款,并没有欺骗张某的意思,于是欣然同意,当场给张某写下了一张340000元的欠条。张某收到了李某转账150000元和340000元的欠条后,两人就开始了交易
但是事情结束后,欲望消退的李某清醒了过来,他觉得张某和别的女主播给自己的体验也没有什么不同呀,凭什么要给她400000元这么高的价格呢?于是他向张某提出要回那欠条,张某听了顿时就怒了,哪有消费完了再谈价格的,这也太不讲诚信了。
但是李某不管张某怎么说,都坚决要回那张欠条,随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张某一怒之下竟然还真拔通了110,声称有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完成后不按约定给钱,事情解决不了谁也别想走出这个酒店。
方弘:张某是否有权依据欠条向李某索要34万?
郑吉文律师:首先,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能够判断出这34万元欠款是因张某和李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所产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活动,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因此,我个人认为张某持有欠条向李某索要34万元嫖资款,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方弘:所以,女主播报警,警察到现场不仅不会对这34万进行处理,而且还会对他们俩进行处罚。
郑吉文律师: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卖淫嫖娼活动及双方之间关于性的交易关系,包括嫖资的给付和欠付问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调查处理。但是,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而只能使用有关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调整的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结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资、嫖资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因此,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调查确认张某和李某存在卖淫嫖娼的事实后,应当收缴或者追缴双方基于性的交易所产生的嫖资,包括现金和转账支付的款项以及嫖资的载体34万元的欠条。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至于张某报警想通过警方来处理那张34万元欠条的纠纷,这本身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
方弘:其实,张某和李某报警的行为是比较荒唐的,也是对法律毫无认知导致的。最终,公安机关也确实对两个人进行了处罚,直接是把李某、张某带回了派出所,并且是以涉嫌卖淫嫖娼进行了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而且还罚没了张某非法所得金20万。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李某表示不服,坚称说他们两个已经认识四个月了,并且是以老公老婆相称,关系是情侣,并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所以,李某把公安局直接告上了法院。您觉得法院会判决公安机关撤回行政处罚吗?
郑吉文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是关于卖淫嫖娼的认定问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定性的批复,对于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性交、口交、肛交、手淫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通俗的说,不管同性还是异性,也不管双方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地位,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存在金钱作为交换条件的,就涉嫌卖淫嫖娼。一句话总结,对于非夫妻和情侣,只要你给我钱财,我就与你发生性关系,这就是卖淫嫖娼。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卖淫嫖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相对而言均属于不特定的异性。根据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其以老公老婆相称的榜一大哥,并非李某一人,数量多的连张某自己都记不清楚了。因此,只凭据称谓和相识时间的长短,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是情侣关系。
其次,李某和张某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意见,谈好价格,并实际给付了部分金钱和财物,并且已经实际发生性关系。结合双方之间关于隐私视频的交易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双方构成卖淫嫖娼并无不当。本案对于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极为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其精神却极度的空虚。因此,精神的富有才是真正的富有。对于青年男女洁身自好,不只是一种道德自律,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要求。
因此,我个人觉得李某的起诉不应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金钱诱惑下,尊严、隐私、身体、健康、人格、灵魂不值一文,一切都可以交易。失去底线的人生,有再多的钱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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